“但家香酥鸭未经备案违规开展特许活动”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1)查办事项:“贵阳市但家香酥鸭未经商务部门备案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2)涉及主体:
投诉方:张某(为加盟方)
被投诉方:贵州龙承子秀贸易有限公司(为“但家香酥鸭”品牌持有方)。
(3)调查经过。贵阳市商务局于2020年11月2日接投诉人举报“贵州龙承子秀贸易有限公司(“但家香酥鸭”)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立即调派执法人员向投诉人张某进行详细询问了解,并于2020年11月3日派出2名执法人员赴该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贵州龙承子秀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拥有但家香酥鸭小吃品牌(已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862224号),且为贵阳本地知名特色小吃,目前在全省有直营店40余家(25家直营,15家特许授权经营)。从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询问当事人情况来看,自2015年起,贵州龙承子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但家香酥鸭”为载体陆续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许可就与本案投诉人张某签订“特许经营活动”,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其它符合特许要素的条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贵阳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贵阳市商务局委托就此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从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证书材料以及询问笔录情况来看,“但家香酥鸭”其授权输出的经营形式、合同约定、管理模式等均符合《商业特许管理经营条例》中“特许”经营开展方特征,同时该品牌持有人也表示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并不知道需先向行政部门取得备案许可才能开展,同时对后续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等缺乏了解,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必要普法后,按照程序拟写《案件终结调查报告》,同步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但家香酥鸭”自与张某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至案发,在规定备案期限内未见特许方至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由贵阳市商务局责成“但家香酥鸭”品牌持有方“贵州龙承子秀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不当违规活动,限期完成备案整改,并就其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整的决定。
通过此次执法行动,增强了商务系统机关干部职工学法、知法、尊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法律素养,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很好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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