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1、查办事项: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涉及主体:
行政检查:贵阳市商务局
行政对象: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
3、调查经过。
2022年4月19日,贵阳市商务局组织成品油专家库专家对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具体问题为:1、卸油口未做等电位跨接,静电接地桩与卸油口间距不足1.5米;且卸油口内油污较重;2消防沙板结;3卸油口监控无法监控接卸油过程;4加油机内部卫生较差,管线未封堵,螺栓有松动,三角法兰盘未跨接,且加油机内消防沙潮湿;4、防撞柱损坏;5油罐操作井无法打开(无法定期检修保养);6、配电间无绝缘胶垫,配电柜无“设备检修禁止合闸”标识,绝缘手套破损;7、发电间面积不足,未设置挡鼠板,油箱与发电机间距太近;8、液位仪未正常使用;9、品牌柱未接地。针对发现的上诉问题,检查组现场要求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立即组织整改。
2022年4月24日,贵阳市商务局对该单位安全隐患大的第1项、第5项、第8项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筑商务责字(2022)第6号),要求其于2022年5月12日前将以上问题全部整改完成。2022年5月17日,贵阳市商务局执法人员与成品油市级专家一行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查。经查,该单位9项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成(以上内容有复查视频、图片、检查记录等佐证材料)。
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4月25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5月23日经贵阳市商务局法规处审核,6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该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
二、处理结果
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未认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贵阳市商务局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对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分析
1、主客体适用合法。主客体适用合法。贵阳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贵阳市商务局委托进行执法,其执法行为合法。行政相对人是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其注册和经营地址是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高坡村,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
3、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的行政处罚都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的条款准确、完整。罚缴实行分离。
4、程序合法。认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合议、送达执行等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后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每件行政处罚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
5、立案情况:立案文书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有案情来源,案情记载;有承办人的意见,注明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责任科室的审理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案。
6、调查取证情况:调查取证阶段是案件处罚的关键阶段。做到调查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有时间、场所记载。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7、调查取证情况:案件处罚文书规范,记载准确,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有承办人的意见,单位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并各有签名、有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8、送达和执行情况:回执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准确,内容记载齐全。案件按时办结,没有出现有强制性执行的案件。
9、案卷档案情况:案件卷宗材料齐全。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齐全,做到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有页码编号,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案卷归档及时。
(二)法律适用
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未认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三)执法易错点
1、当事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未移送至公安机关,是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当事人贵阳花溪高源加油站是独立法人主体,注册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食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销售汽油、柴油和煤油。
2、量刑是否准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贵阳市商务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于5月17日进行复查,下达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所有罚款为伍万元以内。鉴于该单位按时完成整改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立案、调查和处罚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执行,同时通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不存在裁量过低和裁量过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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