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加强营运车辆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的管理,杜绝报废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要结合国家五部委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精神,加大对报废车辆监管力度。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严禁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于或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个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旅客经营权的审批,经营权招投标等经营许可资格审查时,要核实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将报废车辆 交售到当地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合法回收企业。
四、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户的监管,维修经营户不得承修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对违反规定的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地商务局(物资行管办)要加强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将报废汽车交售情况通报给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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