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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地)商务局、经贸委(局)、公安局:
2002年,省经贸委、贸易合作厅、公安厅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1〕535号文)的精神,向全省发了《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暨印发〈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2]683号文)。几年来,黔经贸资源[2002]683号文件的实行,对加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机构职能调整关于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老旧汽车更新和报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此,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贸易合作厅监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黔经贸资源[2002]683号文件附件一)暂时继续使用,但在“地、州、市经贸委(章)”栏,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不再盖章,在“地、州、市贸易合作局(章)”栏,由各市(州、地)商务局加盖“***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各市(州、地)商务局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监管工作。
二、黔经贸资源[2002]683号文件附件二公布的印章予以作废的:“贵阳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 贵阳市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遵义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遵义市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 “六盘水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 “六盘水市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安顺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安顺市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南州经贸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南州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东南州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东南州物资行管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西南州经贸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西南州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毕节地区经贸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毕节地区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铜仁地区经贸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铜仁地区贸易合作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
三、自文下发之日起启用的新印章为:“ 贵阳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遵义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六盘水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安顺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南州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东南州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黔西南州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毕节地区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铜仁地区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 以上印章的起用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此前的用印规定同时废止(各新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原“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由省经贸委移交省商务厅管理,并继续使用。
四、原《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规定》(黔经贸资源[2002]683号文件附件三)废止,按照现在的管理职能制定了新的《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规定》(见附件二)。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达到报废条件的汽车必须强制报废,交给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收购拆解。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给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兑现国家有关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报废车辆销户的凭据之一,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如实开具;不能跨地区、跨企业使用
贵 州 省 商 务 厅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 州 省 公 安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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