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享受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材料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第3号公告》及《贵州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范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一)、总质量在12000千克以上(含12000千克)的载
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千克以上(含12000千克)的半挂牵引车。
(二)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Ⅱ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二、各市(州、地)商务局做好有关材料的审核,必须于2006年11月10日之前将审核材料报省商务厅物资处,经省商务厅复核后,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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