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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甲醇等汽车替代燃料加注站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 及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部分 市(州) 接连 发生 违反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及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和《 贵州省“十二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黔商发〔2011〕 10 5号) 规定肆意 建设汽车甲醇燃料加注站的行为 ,严重扰乱了我省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 我省 依法持证经营 成品油 企业 合法权益,对我省成品油市场 健康发展 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贵州省成品油流通商会等单位和企业多次书面专题向省人民政府反映,省商务厅也接到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处理赫章县兴发荣兴加油站等 15个加油站联名反映问题的函”。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全省投资兴建各类汽车替代燃料加注站等 成品油销售终端有关 工作 ,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严格 实施

《贵州省“十二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黔商发 2011 105号)是规范成品油 销售市场 的基础,也是审批成品油仓储及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重要依据。 “十二五”规划期即将进入最后一年,为 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及时研究成品油流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本着“节约资源、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一站多能”的原则, 将汽车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纳入规划,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一标准稳步推进

甲醇燃料作为汽车替代燃料,属于成品油范畴。省政府法制办在转办函件中也确认“新型车用醇基燃料加注站项目”问题属于省商务厅主管。迄今为止,国家仅出台了高比例甲醇汽油(M85、M100)推荐性标准,并启动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拟通过2-3年完成对高比例甲醇汽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环保型的评价,同时要求试点工作按照限定地域、限定燃料、限定车型的原则进行,明确试点运行所用车辆应满足《甲醇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为此,甲醇汽油在现阶段不宜广泛推出,作为汽油替代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试点运行。稳步推进要做到:一是集约土地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各市州要优先利用现有加油(气)站网络, 引导符合条件的加油(气)站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 1 2) 进行改(扩)建 ,增设汽车甲醇燃料加注设施设备,稳步有序推进汽车甲醇加注站建设。中石化、中石油在黔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试点推广工作;二是对汽车甲醇燃料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运行过程的安全监管要按照汽油(柴油)的监管原则严加执行;三是严禁流动的加油车、撬装加注站、小作坊和农村加油网点加注甲醇燃料,强化安全监管。

    三、统一审批规范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以及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 的规定: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成品油经营许可(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主体,负责制定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并按规划执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和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因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用燃料(甲醇)加注站的规划和管理,并严格按照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中建设加油站相同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初审和报批。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市(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必要时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国土、住建、气象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请示汇报与沟通协调,及时制止超越法定职权编制甲醇加注站和储运油库规划以及超越法定职权审批建设甲醇燃料加注站的做法。

九个市州及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整顿规范和执法检查工作,于 2015年2月底以前将所辖区域整顿检查的情况向省商务厅反馈报告。省商务厅将组织对各地整顿规范汽车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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