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
标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农产品省外窗口、通道及集配加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贵州绿色农产品泉涌行动”决策部署,贵州省商务厅组织设计了“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统一宣传,现就“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把关,重点推荐当地最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择优推荐上报至省商务厅,各农产品省外窗口、通道及集配加工企业可以直接报送至商务厅。
二、评审工作
省商务厅根据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择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三、报送要求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农产品省外窗口、通道及集配加工企业第一批名单报送到省商务厅
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逾期本次不予受理。县(市、区)商务部门直接报商务厅的不予受理。
(二)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填报附件4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按序左侧装订,同时报电子版)送至商务厅,企业申报材料详见《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申报书》。
(三)相关工作详见《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暂行)》。
(四)国家级贫困县知名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联系人:周雪李正江;
联系电话:0851-88552568/88555696
附件:1.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暂行)
2.贵州绿色农产品审批流程图及品牌形象标识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3.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申报书
4.推荐企业名单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维护和提升“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规范品牌形象标识使用、加强品牌形象标识管理,打造“贵州绿色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辖区内生产及加工,并通过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绿色农产品评价系统认证的粮油、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经贵州省商务厅择优选取作为贵州省绿色农产品,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建立《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入选贵州绿色农产品的产品及已取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由贵州省商务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贵州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企业挖掘、遴选、培育、推介等工作。
第五条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研究贵州省绿色农产品评选体系、制定评选方法;
(二)组织评审确定进入《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的产品;
(三)由贵州省商务厅运营管理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四)制定《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农产品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当地纳入《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的产品、获准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标识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拟申请使用品牌标识的申请人,按本办法审定后取得符合使用资格的,由贵州省商务厅纳入企业名录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贵州省农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原料生产基地在贵州省境内;
(二)建设有或规划1年内建成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带动当地脱贫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四)按标准组织生产,产业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效益良好。
第九条承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绿色农产品出省通道建设项目的流通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品牌标识。其他申请使用品牌标识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成或规划1年内建成以生鲜农产品收储中转、城市配送、批发销售、产品展示为主要功能的项目,且具备在当地自建分销体系的能力或者与当地农产品销售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积极配合贵州省承担推广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品牌建设、拓展销售市场;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贵州境内带动脱贫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形象标识: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近三年内,在市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申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近三年内,消费者投诉率高,被媒体曝光的;
(六)在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等留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品牌标识的企业应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申请书》。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根据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示。
第十三条同意申请人使用品牌标识,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领取贵州省商务厅授权代持品牌标识单位出具的《“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授权书》;
(二)申请人领取品牌形象标识样本与使用手册。
第十四条《“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许可合同》原则上签订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或申请未被接受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品牌标识。
第四章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品牌标识使用者的权利:
(一)获得品牌标识的企业在品牌授权证书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和媒体广告、宣传展销活动中使用贵州省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标识;
(二)如果产品属于类目:土鸡,土蛋、关岭牛、黑毛猪、修文猕猴桃、罗甸火龙果、蔬菜等以上九个品类中的一个或几个,可以申请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特别设计的包装;
(三)参加贵州省商务厅组织的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活动等,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使用品牌标识取得明显品牌效果、产生良好效益的,给予荣誉或物质方面的奖励。
(五)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品牌标识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品牌标识所代表产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二)接受、支持、协助和配合对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以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对产品或服务品质的不定期检测;
(三)在使用品牌标识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四)应有专人负责品牌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品牌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品牌标识;
(五)及时向贵州省商务厅反馈消费者和服务对象对品牌标识的认知情况,及时举报侵权品牌标识的行为,并协助维权工作;
(六)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的名称和产品产地。
第五章品牌形象标识专有使用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品牌标识专有使用权:
(一)违反本办法和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有关约定条款的;
(二)未经“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管理机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的品牌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品牌形象标识;
(三)伪造、擅自印制“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或带有该标志的包装物、印刷品;线上销售或广告宣传擅自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四)对品牌标识专有使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五)未取得品牌标识正式授权的,不得冒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六)被暂停或取消授权的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第十八条品牌标识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对侵权使用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自行承担。“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管理机构可根据情节,取消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的使用资格并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的,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品牌标识成功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被授权使用品牌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资格。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的;
(八)超范围使用形象标识和产品包装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暂停或取消使用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暂停或停止使用形象标识情况的,由贵州省商务厅对外公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贵州省商务厅将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贵州省商务厅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贵州绿色农产品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