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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持续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拟范围内持续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企业(零售商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清单》(附件2)和《申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承诺书》(附件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要求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完成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x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清单.docx

      3.申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承诺书.docx

省商务厅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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