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0000元;对报废上述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000元。购买新车同时享受我省酒车联动优惠政策。
二、本活动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补贴申报及流程
三、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信息,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申请人本人报废汽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申请人本人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其他补正材料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五、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申请人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七、各市(州)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八、原则上省商务厅每半月将各市(州)审核通过的上月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汇总,确定补贴金额,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将资金申请报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在收到资金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回复资金安排意见,省商务厅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安排意见后按照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若遇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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