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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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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9374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28 16:31:53
文  号: 黔财工〔2023〕19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省内陆开放型经济和商贸流通业经济发展,支持商务领域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务领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商贸流通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商务工作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商务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会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做好预算执行,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建设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本地区绩效目标,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等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的,针对内贸流通领域资金,测算因素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餐饮营业额、限上餐饮营业额、组织重大推广活动其他因素等,权重分别为15%、20%、25%、40%;针对电商产业资金,测算因素为网络零售、电商主体、创新驱动、历史项目因素等,权重分别为10%、10%、40%、40%;针对开放型经济领域资金,测算因素为各市州进出口额占全省比重、当年度目标任务、平均分配权重因素等,权重分别为40%、40%、20%。资金具体分配方法可参考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省商务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年度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对因素法涉及的分配因素和占比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商务厅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应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市县,按项目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市县和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商务领域及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商务厅实施的年度工作任务,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突出引导和示范效应,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

(一)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优化贸易结构、引导进出口协调发展、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开放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和高水平走出去、支持外资平台建设,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外资引资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放平台先行先试。支持战略意义重大、带动能力强的“引进来”企业和项目。加大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贸易投资提质增效融合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围绕“四区一枢纽”战略定位,培育开放产业体系,壮大开放市场主体,提升开放平台能级。支持开放通道、国际陆港建设。

(二)支持内贸流通经济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市场体系建设、酒类流通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商产业创新发展、黔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商务品牌培育、助推贵品出山、出海等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事项。

(三)其他支出。开展课题研究、宣传、购买服务、举办商务领域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培训)、规划编制、咨询论证评审、统计分析、项目验收及评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事项。

(四)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商务领域相目,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商务领域相关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22〕73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平衡本级预算支出及偿还债务;

(二)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决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原则上包括符合条件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的各类企业,以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服务商务工作的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主要采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包括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补助。

(二)财政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以奖代补。主要为事后补助,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审核后,对达到要求的项目进行奖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征集项目入库;一类为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谋划项目入库。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入库。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作为项目的实施或管理主体,应督促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前期谋化,及时做好项目设置,组织项目申报、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通过“贵州省商务厅官网--贵州省商务厅项目信息系统”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项目审核。开展项目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原则,各县区、市州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核权限在项目信息系统中逐级审核确认。

(三)项目评审。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竞争性评审。

(四)项目公示。省商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绩效管理等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等提出项目分配建议,经厅党组会或厅办公会议审定后将拟支持项目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省商务厅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于已获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十九条项目的验收和管理

省商务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省级认定的重大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

(二)市级、县级认定的重大项目由市(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应及时组织验收,重点对项目建设、绩效指标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有关资料提交系统存档。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一笔资金、一个项目、一套档案、一个不漏”原则录入省商务厅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工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需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合同约定需按进度拨付资金的,经认真审核项目进度后进行拨付。不得出现未达到拨付条件提前拨付资金的情况。对达到拨付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做好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账户、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严禁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预算调剂和调整需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及资金申报方案执行,经备案的项目及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因素需作调整的,应报省商务厅按程序进行项目调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按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刚性约束。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八章 监督问责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政策、项目申报通知、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项目以及绩效目标相关情况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及时退出目标已实现或评估低效的项目。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资金使用范围的,按有关规定追回资金,追究相关责任,并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六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及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可暂缓相关地区项目申报,并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实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贵州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工〔2021〕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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