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9700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29 11:28: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储备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储备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储备肉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储备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储备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储备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保证肉食市场供应、物价稳定,有效应对肉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障肉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肉食市场秩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肉食的消费需求,专项用于省级储备肉补贴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工作方案和预算安排初步建议,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额度,根据省人大批复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和预算安排初步建议,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具体安排并对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储备计划,按照《贵州省储备肉管理办法》(黔商发〔2020〕37号)规定,做好储备肉的入库、在库、轮换和质量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报备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内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存储安全,及时办理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七条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原则上由省商务厅具体分配使用,主要用于承储企业冷藏费、搬运费、管理费等的补贴,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市场物价状况、存储任务及存储企业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及安排资金。
第八条省商务厅根据省级储备肉当年预算规模、省政府安排的肉食储备计划、市场物价状况,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肉食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年度肉食种类储备计划,商省财政厅制定储备补贴标准,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支持。
第九条补贴资金于每年省级预算批准后90日内下达到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当结合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预算额度,于资金下达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存储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省商务厅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存储企业。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按照《贵州省储备肉管理办法》(黔商发〔2020〕37号)规定,通过资质审核方式确定承储企业、肉食储备总量、品种等,并根据储备分配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在储备年度期间,省商务厅组织对省级肉类储备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并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省财政厅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储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及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其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20年起执行,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11〕96号)同时废止。省级储备肉补贴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省级储备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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