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2987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5-21 09:48:5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储备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食盐、食糖、医药、成品油、化肥、农药、储备肉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
2024年3月4日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食糖、医药、成品油、化肥、农药、储备肉补贴资金等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用于支持省级食盐、食糖、医药、成品油、化肥、农药、肉类储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保障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第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食盐、食糖、医药、成品油储备,省供销合作社负责省级淡季化肥、农药储备,省商务厅负责省级肉类储备。具体职责为:各省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六条 承储企业职责。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省级食盐、食糖、医药、成品油、化肥、农药、储备肉承储企业在完成储备任务中发生的资金占用费、管理成本等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对食盐储备资金占用费、人员费、装卸费、仓储费、材料费以及损耗等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25元/吨/年。
(二)对食糖储备资金占用费、管理费、定额损耗等予以补助。
(三)对医药储备给予以贷款贴息、管理费等予以补助。
(四)对成品油储备贷款贴息和保管费予以补助。
(五)对化肥储备资金占用费、运输代办费、装卸费、仓储保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损耗等予以补助。
(六)对农药储备资金占用费、仓储保管费用、人员和工作经费、损耗等予以补助。
(七)对肉类储备冷藏费、搬运费、管理费等予以补助。
第八条 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补贴资金列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省财政厅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年初预算,各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并监督企业落实好年度储备任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九条 每年底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规模编制专项资金补助预算建议,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承储企业为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经省政府同意的承储企业可继续承担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任务。需对承储企业进行调整时,普通物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储企业;涉密管理的储备物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储企业。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并监督企业落实好年度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 年度中,对于新增安排给省级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在完成相关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完成年度重要商品采储任务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部门议事决策程序审定后,15日内向承储企业拨付补贴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企业其他收入来源的资金混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督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督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涉密项目除外),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对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8年12月,实施期间,根据审计、绩效评价等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商务厅。原由省财政厅 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的《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食盐、食糖、医药)》(黔财建〔2021〕148号)、由省财政厅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印发的《贵州省供销合作社重要物资储备(省级淡季化肥、省级农药储备)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3号)、由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储备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0〕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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