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51314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09:41:28 | |
文 号: | 黔商办发〔2020〕30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工作要求,为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效实施,切实做好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稳外资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存量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核查工作
(一)各市(州)商务局要积极指导本地区各县(区)、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年度报告)中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信息衔接和核对数据等有关工作。自收到推送的信息报告起,各主管部门要对报告信息进行逐项审核,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告查询模块中进行信息报告确认,对信息有误的,及时退回并通知填报人进行更正,并明确告知更正渠道,该项工作务必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我部门收到的报告有缺项的,应首先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如发现企业已填报相应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数据丢失、错漏问题。
(二)各单位要积极指导本地区各县(区)、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中的存量企业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且符合外商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并在基层统计-企业跟踪管理模块对本地区企业现状进行标注,该项工作务必在10月10日前完成,以便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规范监管行为,商务部依据《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文件见附件),对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坚持原则、工作流程、检查重点等内容予以明确。我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商务局(以下简称检查机构)负责开展,请各检查机构认真学习,逐条梳理、领会,并按照《指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检查机构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即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中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每个单位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各检查机构要通过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应以抽查方式为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根据投资规模、经营规模、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特征,按照风险程度确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各检查机构要按照《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实地核查或收到检查对象提交的全部备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检查对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应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各检查机构如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未报、漏报、错报的,应当严格按照《指引》第十五条至十七条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补报或更正、责令限期改正或对未按期改正的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各检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将启动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和时间以及下达检查通知、补报/更正通知、责令整改通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情况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监督检查模块。
以上监督检查工作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各检查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送至我厅。监督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典型案例,或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送我厅。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国家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提高信息报告的数据报送质量,有利于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各市(州)商务局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市(州)商务局要加强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作为,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联动,及时对接信息报告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商讨解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逐步建立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于其他部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反《办法》的行为并向商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三)各市(州)商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窗口指导、线上提示、组织培训等方式开展信息报告制度解读,确保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悉信息报告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办法》的典型案例,可适时依法予以曝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各市(州)商务局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严重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行为的查处,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启动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检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公示。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健全监督检查规则,构建公开透明的监管环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公正文明执法。畅通救济和意见反映渠道,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
附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
2020年9月25日
(联系人:苏莉淑,电话:0851-8859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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