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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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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51189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5-26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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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商务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初审)、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1、42.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典当行设立及分支机构审批、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迁住所、转让股份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二<(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典当管理办法》第69条;

流通业发展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有关业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

行政处罚

对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4 号,2004 年12 月4日公布)第30条第3项、50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4 号,2004 年12 月4日公布)第50条

流通业发展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4 号,2004 年12 月4日公布)第35、36、52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4 号,2004 年12 月4日公布)第52条

流通业发展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的资产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管理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号,2005年2 月5 日公布)第28、60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31、37、38、39、40、44条。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号,2005年2 月5 日公布)第28条

流通业发展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典当当金利率,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或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或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或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号,2005年2 月5 日公布)第37、38、61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5条。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8号,2005年2 月5 日公布)第61条

流通业发展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43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6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43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6、44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7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44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33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8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33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40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 号,2006 年12 月4 日公布)第40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销售酒类的处罚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2010 年7 月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34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5条《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34条

酒类流通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处罚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2010 年7 月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17、35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6条。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35条

酒类流通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2010 年7 月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6条。


酒类流通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处罚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2010 年7 月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6条。


酒类流通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9 号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63条。

市场秩序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其他类

两用物项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61号)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

有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8

其他类

境外投资资格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有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9

其他类

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同、章程)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有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20

其他类

直销经营许可初审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有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21

其他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

有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22

其他类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

商务部《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6年第20号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外资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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