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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126546
文 号: 发布时间: 2018-09-12 16:49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增道路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2 16:49 字体:[ ]

各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

为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含新建、迁建、重建、改建、扩建,下同)许可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已批建加油站(点)的按时开工建设、及时投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及商务部有关成品油市场审批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一)强化规划权威性

1、严格规划编制程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编制,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域规划编制。规划方案送审前要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意见要认真核实、对合理建议应予采纳,并根据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与规划部门联合行文,报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后颁布实施。

2、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经省商务厅审定颁布实施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整。省商务厅将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合法有序进行规划调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确因城镇规划、交通规划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每个规划周期内可进行一次中期规划调整。规划调整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规划期规划布点管理

1、贵州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以规划周期的最后一个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基准日,规划确认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规划周期结束后的2年。

2、该规划期内未使用的规划布点在该规划期结束时一律作废,并将作废规划布点情况在省相关网站集中公示。

二、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管理

(一)规划确认批准文件有效期

规划确认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2年内未动工的,该规划确认批准文件作废;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但因单项验收不达标等原因,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1年;因综合验收不合格等原因,报经省商务厅驻省政府政务中心窗口批准,可再延期一次,延期期限1年。4年内未建成投入运营的,规划确认批准文件失效。失效规划确认批准文件在省相关网站集中公示。

(二)确保规划站点落地

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产业布局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城镇规划和交通规划等充分衔接,确保规划站点落地。规划确认批准文件必须载明符合当期规划的建设地点。

(三)开工建设

企业在取得规划确认批准文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加油站(点)建设。

(四)不予批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现场勘察情况不符合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综合审核未能通过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批准文件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报送的拟新建加油站(点)等设施的申请材料,应符合贵州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以下相关要求,提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有关成品油市场审批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材料。

(一)国、省、县、乡道及城区加油站,农村加油点

1、申报拟建设加油站(点)项目的地址,应与贵州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布点相符。

2、建设用地必需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建设用地的,需提供用地租赁合同(附土地出租方土地权属证)。

(二)水上加油站(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

1、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同意。

2、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

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4、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三)高速公路加油站

1、省发改委公路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

2、国土部门公路建设用地批复。

3、交通部门的公路投资人招标中标通知书。

4、交通部门的公路施工图设计批复。

5、场地租赁合同(附土地出租方土地权属证)。

(四)易地扶贫搬迁加油站(点)

1、申报企业股权合作协议书和公司章程。

2、申报企业《履行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责任承诺书》。

3、县(市、区、特区)扶贫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证明材料。

4、县(市、区、特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规划预审意见。

5、县(市、区、特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规划用地审核意见。

6、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新增规划请示文件。

7、属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水库和生态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确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说明。

(五)新增道路加油站

1、发改部门的公路项目核准批复。

2、交通部门的公路施工图设计批复。

3、加油站建设方与公路建设投资单位签定的公路开口协议。

4、建设用地必需取得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采用租赁方式取得的,需提供用地租赁合同(附出租方土地权属证)。

四、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办程序

由申报人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商务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审定通过的出具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批准文件。

五、变更事项管理

(一)投资主体的变更

投资主体的变更不能改变原建设地点。在规划确认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建成投入运营前,一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变更,变更批准文件有效期不能超过该规划周期结束后2年。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得改变原加油站(点)的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更换证书。

(三)企业地址变更

企业地址变更是指道路名称或所在地名称变更,不得改变原加油站(点)的地址。企业地址变更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更换证书。

六、扩建、升级改造、重建、迁建和验收管理

(一)关于扩建、升级改造、重建

扩建、升级改造、重建不能改变原建设地点,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在原地实施项目的,视为迁址建设(即迁建)。

关于迁建

迁建是指已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的迁址建设。其涉及建设地点调整,变更的建设地点必需符合本地区当期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布点。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关于验收

省商务厅将适时随机抽查各地综合验收情况,抽查中发现有违反验收标准、弄虚作假的,视验收结果无效,令其停止经营,撤销经营许可资格。

七、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13日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增道路加油站规划布点(2018-2020)》的通知 黔商发[2018]135号 09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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