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126624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11:08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49号),进一步提升贵州香港(独山)合作园区建设发展质量和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财税支持。按现有渠道,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商务发展资金等各类资金向合作园区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给予积极支持,适当增加支持规模和提高支持标准,州县给予企业配套政策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中央新增投资资金向合作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倾斜支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外资总部经济项目、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发展项目和港资企业成本分担项目以及对外贸企业的扶持政策资金优先向合作园区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好各项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贵阳海关、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用地支持。按照国家“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安排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增减挂钩指标,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园区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实现应保尽保。2020年前建设项目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通过提高规划修改效率和优先办理规划布局调整提供用地支持;2020年后建设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合作园区项目推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州县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和用于合作园区外商投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合作园区的财政收入,按税利分流和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县、州留存部分,全部留给合作园区滚动发展。(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给予人才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补缴。鼓励和支持合作园区企业开展岗前、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在华工作年限要求的,在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时不受国籍、身份等其他条件限制。对通过省有关单位认定的合作园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现有规定加大奖励补贴力度。在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双职工家庭,州县优质教育资源预留学位保障其子女入学入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支持。引导各类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助推合作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和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35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园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按国家和省对有关产业支持的要求,合理制定担保费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用电支持。支持合作园区或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或实行用电量整体打包委托售电企业代理参与交易,购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能源局负责)支持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生产负荷情况合理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引资支持。对合作园区招商人员因公临时赴香港开展商务活动,在现行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团组的人数和在港停留时间可以适当增加和延长,但不得超出最高限量。重大招商活动、客商资源向合作园区倾斜支持,对落地合作园区的重大项目、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推动。积极做好合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等服务。对合作园区纳入产业招商综合成效测评办法进行考核,对合作园区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外商投资环境指数进行评价。州县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特别是港资项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非合理需要一律向合作园区集中,着力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省外事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投资促进局、黔南州人民政府、独山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外事办公室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 贵阳海关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18日
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支持贵州香港(独山)合作园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