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597913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5-04-28 10:12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黔商办发〔2025〕9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规范消费券发放管理,确保消费券活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开展,省商务厅制定了《贵州省商贸领域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28日
贵州省商贸领域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聚焦餐饮、零售等重点行业,通过发放消费券释放消费潜力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规范消费券全流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券,是指经财政预算专项安排,通过数字化平台发放的电子兑换凭证,仅限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户消费时使用,不可转让、不可兑现现金,有效期按活动规则设定。消费券形式包括优惠券、消费权益等,用于抵扣消费金额或获取特定活动权益。
第三条 消费券发放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达成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
第二章 参与方及职责
第四条 消费券参与方包括政府决策机构、活动执行方、活动商户,各方密切协作,共同支持消费券工作实施。
第五条 政府决策机构职责:
(一)负责消费券活动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二)负责消费券资金保障工作。包括消费券资金的筹措、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监督执行方合规运营,指导舆情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六条 活动执行方职责:
(一)搭建稳定安全的发放、领取、核销系统,保障系统流畅运行;
(二)负责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实时预警异常交易;
(三)受理消费券发放、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咨询和投诉。对受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问题线索;
(四)提供消费券发放相关的数据和分析报告,为政府优化决策提供依据;
(五)执行方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得将用户数据用于非活动目的。
第七条 参与商家职责:
(一)负责主动向消费者介绍消费券活动的规则、流程以及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严格按活动要求核销消费券,不得拒收、歧视持券消费者;
(三)强化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出的投诉和建议,要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三章 活动执行方管理
第八条 消费券执行方的选定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通过公平竞争、规范流程,确保消费券活动从源头上具备公开性与公平性。
第九条 参与消费券发放的执行方需要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技术系统。必须拥有自主运营的线上平台以及功能齐全的优惠券系统,能确保消费者在领券过程中操作流畅、高效。
(二)有专业团队支持。在贵州省内配备专业、高效的运营团队,全方位保障消费券投放工作的顺利推进、运营环节的有序开展。
(三)过往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资金安全风险或负面舆情。
第十条 参与消费券核销的执行方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国家认可的合法资质,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或《银行卡清算许可证》等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业务资质材料,确保在资金清算、支付结算等关键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交易安全。
(二)拥有功能完善的自有线上平台和优惠券系统,且该系统必须支持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三)在贵州省内拥有专业的团队,不仅能保障消费券运营、核销、投诉咨询等工作的高效开展,还需具备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拥有广泛的商户和用户覆盖网络。
(四)在过往参与的消费券发放等类似活动中,未出现任何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也未曾引发重大负面舆情。
第四章 活动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属地商务局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并督促各区商务局切实履行区域内商户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活动商户原则上需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批发、零售、餐饮等商贸行业,能够稳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且拥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行政许可资格的特殊行业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行业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活动商户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拥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活动商户应承诺在消费券活动期间,不得利用活动机会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以消费者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活动商户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形式套取消费券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消费券资金管理,动态监控消费券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不得拆分使用,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
第十七条 消费券活动执行方应建立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发现违规或安全隐患要立即响应、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在消费券活动中虚报数据材料、骗取、套现、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活动参与方,将取消资格,计入企业诚信档案,追缴违法所得资金,并依法追责。消费券发放、使用全流程的所有参与方应全力配合打击套取消费券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维护数据安全,执行方应建立用户信息加密存储机制,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