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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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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是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的关键环节,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便于企业了解相关业务,下面就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进出口贸易合规方面需要重点注意哪些要点,如何依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规范申报行为等进行解读。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油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丙酮、硫酸等。

二、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要求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混合物”是指: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3号)。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此外,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每年根据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报与许可

(一) 进出口许可申请流程

申请主要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基本流程如下:‌

‌电子申请‌:经营者在线填写并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电子数据。

‌初步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日内审查电子数据,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书面材料。

‌提交书面材料‌:经营者需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合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出口许可申请还需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或保证文件。‌

(二)‌许可审查与决定‌

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备书面材料后5日内作出决定。‌

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及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日内初审后,将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在收到材料后8日内(出口需国际核查的为5日内启动核查,收到结果后3日内决定)作出决定,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

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商务部在决定前需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核查所用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五、特定国家(地区)及向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2025年11月10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等5部门发布公告,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目录如下: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第一部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序号

商品名称

海关商品编号

1

乙氧羰基-4-哌啶酮

2933399075

2

1-苄氧羰基-4-哌啶酮

2933399075

3

1,4-二氧杂-8-氮杂螺[4.5]癸烷

2934999015

4

1-乙酰基-4-哌啶酮

2933399075

5

1-叔丁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

2933399076

6

1-叔丁氧羰基-4-(3-氟苯基氨基)哌啶

2933399076

7

1-叔丁氧羰基-4-(2-氯苯基氨基)哌啶

2933399076

8

4-(4-氟苯基氨基)哌啶

2933399077

9

1-乙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

2933399077

10

1-乙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

2933399077

11

N-叔丁氧羰基-4-羟基哌啶

2933399077

12

4-(N-苯基氨基)哌啶的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卤代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以及上述所有物质的盐类

2933399078

13

4-哌啶酮的缩酮类衍生物、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以及上述所有物质的盐类

2933399078

备注:1.上述13项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以上化学品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第二部分)(缅甸、老挝、阿富汗)

序号

商品名称

海关商品编号

1

氯化铵

2827101000
2827109000

2

硫酸钡

2833270000

3

氯化钯

2843900010

4

醋酸钠

2915291000

5

乙醇

2207100000
2207200010
2207200090

6

氢氧化钠

2815110000
2815120000

7

碳酸钠(纯碱)

2836200000

8

碳酸氢钠(小苏打)

2836300000

9

活性炭

3802101000
3802109000

10

乙酸

2915211100
2915211900
2915219010

2915219020

2915219090

11

乙酸乙酯

2915310000

12

异丙醇

2905122000

13

2801200000

14

氢碘酸

2811199010

15

红磷

2804709010

16

三氯乙醛

2913000010

17

二氢黄樟素 

2932999080

18

氢溴酸

2811199030

19

2902200000

20

丙酰氯

2915900016

21

二苯甲酰基酒石酸

2918130010

22

硼氢化钾

2850009020

23

甲胺

2921110040

24

环戊烯

2902199013

25

邻氯苯甲酰氯

2916399021

26

二氯甲烷

2903120001

2903120090

27

二氯乙烷

2903150000

28

双氧水

2847000000

29

溴化钠

2827510010

30

邻氯苯腈

2926909083

31

氯代环戊烷

2903890041

32

苯甲酸乙酯

2916310010

33

环己烷

2902110000

34

三氯化铝

2827320000

35

二甲苯

2902410000

2902420000

2902430000

2902440000

36

硼氢化钠

2850009020

37

酒石酸

2918120000

38

溴代环戊烷

2903890041

39

镁(其中属于军民两用物项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8104110000

8104300010

8104300090

8104901010

40

溴代邻酮

2914790018

41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

2812170000

备注:以上化学品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2.老挝3.阿富汗4.美国5.墨西哥6.加拿大

六、合规进出口有关注意事项

(一)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分和含量比例。

(二)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四)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或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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