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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海关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的指导意见


关于设立海关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 海关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合理布局、 规范管理 发挥功能 、科学发展,服务构建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体系,更好地促进全省 经济 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设立海关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提出以下 指导 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立足 贵州 内陆省份实际,按照大通关建设要求,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 促进我省 海关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健康发展 更好地服务于构建 贵州 开放型经济新体系, 推动全省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 原则

—— 合理布局原则。 各地 要按照 保税监管场所 建成以后能够充分利用的要求,对保税监管场所的规划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公共保税监管场所项目选址与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等工作统筹考虑。对于保税物流业务集中、实际需求迫切、建设条件成熟的选址予以优先考虑

—— 按需设立原则。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实行“按需设立、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审批模式, 设立保税监管场所的地区要有 充足的 外贸业务量支撑,应考虑该地对保税监管场所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预期需求, 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一是有利于实施国家和我省特别是所在市州的开放型发展规划,支持加工贸易发展,促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二是有利于做大做强保税物流产业,真正带动、辐射周边产业链延伸,推动区域经济优化;三是能够辐射服务所在市州各个县区,有利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协调发展,提升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运行效能,降低监管成本,促进保税物流业科学发展。 原则上 每个 )、贵安新区 规划设立一个公共保税监管场所,以满足各 市( )、贵安新区 保税仓储物流和加工贸易的需求,促进各地均衡发展

—— 节约土地原则。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土地利用仅限于 物流、 仓储用途,且必须严格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提升效益 原则 。增强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的内 动力,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区域外围产业配套能力,推动产业集聚,提升整体效益 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三) 发展目标

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适度超前 规范建设、稳步推进保税监管场所 逐步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 ,不断 完善政策和功能,发挥保税监管场所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充分认识 保税监管场所的 设置要求
     本意见所称 保税监管场所 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四种 类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不低于5000万美元 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选址在靠近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三) 保税仓库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四) 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 做好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规划选址、申报 审核 工作
     (一) 各市 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 产业布局、交通和物流便利,利于地区产业聚集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保税监管场所规划意见,并将规划作为中长期申建对象报省商务厅和贵阳海关,由 商务厅 、贵阳 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二) 各市 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 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合理布局,确保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建成后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在所属有关单位上报申请设立材料需要出具意见书时要严格审查公共保税监管场所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具明确意见。

(三) 保税物流中心根据海关总署指导意见由省政府在全省范围统筹规划,并在条件成熟后牵头推动申建和报批工作。

做好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的设立审批 、建设验收工作

(一)申请设立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应当具备海关对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并由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地海关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加具确认意见,再将其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收到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按程序办理。

(二)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后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海关对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海关监管设施条件的有关要求对公共保税监管场所进行建设 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与验收,尽快发挥作用。

(三)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当自获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验收,由海关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延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的申请。

(四)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在封关 运作 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业务的,保税仓库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

)大中型外贸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自行申请自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根据 企业的实际需求 进行审批。

五、完善政策和功能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注重利用 保税监管场所 政策优势,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政策支持,促进区域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加速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多自主品牌、较高附加值和较长产业链的产业集群,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保税业务发展。 市(州) 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内建设的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优先落实其建设和发展条件 ,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推动公共保税监管场 及其通道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积极 实行联网监管和远程视频监控 以及 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 鼓励各地充分发挥公共保税监管场所的作用,引导各类外经贸企业向公共保税监管场所集聚,开展对外贸易。经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对年进出口业绩好的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 拓展业务类型

鼓励在有条件的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周边 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发挥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辐射功能,培育区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促进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向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区域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

各市 (州) 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 要健全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综合管理工作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部门沟通

各市 (州) 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 要与省 商务 、贵阳 海关 等有关部门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日常业务联系和协同配合,针对各类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申报、审批、封关运营、统计数据、商品检验等事项互通信息,协调解决 公共保税监管场所 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三) 加大人才培训

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外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等对 公共保税监管场 主要模式、政策体系、运作体系的认知水平,深入理解 公共保税监管场 在开放型经济发展和经济配套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用好用足 公共保税监管场 的功能优势、政策优势。各级政府、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打造一支懂政策、懂管理、懂经营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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