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贵州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324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导和规范各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是指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获得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旨在促进我省县域商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按规定程序遴选,经省商务厅备案同意,获得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主体。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获得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批准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管理,保障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规定时限、按建设标准建成投运,发挥项目效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商务厅建立储备项目库+项目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依托贵州省商务厅项目信息系统,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级统一审核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每年根据中央资金要求及各地年度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安排,按照县、市推荐,省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公示及会议研究的程序,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指导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动项目建设,落实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负责省级统筹重点项目的谋划、遴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九条采取整市推进方式的,市(州)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遴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验收。

采取切块到县方式的市(州),市(州)商务局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及验收。指导、督促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动项目建设,落实项目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项目谋划、遴选及申报,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和市县政府网站设置县域商业建设公开专栏,公示项目申报、遴选、支持、验收等相关信息。凡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

第十二条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和企业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聚焦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合理确定本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专家评审等竞争性程序遴选项目及实施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商务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方式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目组织部门应与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下达文件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每月调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情况、开完工情况、财政预算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按时完成商务部县域商业资金管理系统信息填报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条件的应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项目审核,强化过程管理,及时预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咨询和监管,并不定期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抽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项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并及时归档相关项目建设资料,配合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经备案的项目及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市级人民政府报省商务厅按程序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市(州)商务局负责按规定程序、标准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条件。拟开展验收的项目须满足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项目实施单位自主提出验收申请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按照中央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文件规定,参照相关国家和部(委)标准,以及《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相关运行要求执行,具体由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细化。

第二十三条验收时限。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和验收,2025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项目建设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按照企业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州)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程序进行。

市(州)验收结果即为终验结果,相关验收情况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加强对市(州)、县(市、区)验收工作的指导,对市(州)验收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关于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完整数据信息的;

3)未经市(州)商务局审核、省商务厅同意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及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项目支持资金。项目组织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指南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南》的通知 .pdf

关于贵州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指南》的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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