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30号建议的答复
龙世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施秉县牛大场列为省级“中药材交易中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中药材交易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规定,为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选择中药材主要产地或者集散地,并经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除现有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承担起管理责任,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及其责任。
关于在施秉县牛大场建设中药材交易中心的建议。省商务厅积极与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在国家禁止新办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汇报,争取得到总局同意我省建设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批发企业及医药物流园的政策,或条件成熟时省农委积极组织申报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若要建立“中药材交易中心”,鉴于商务部门无此特殊行业的批准设立权限,建议以农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建设或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