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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贵州省商务厅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贵州省商务厅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贵州省商务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贵州省商务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贵州省商务厅网站(http://swt.guizhou.gov.cn/)、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微博(贵州商务https://weibo.com/u/7344108495)、微信公众号(贵州商务)等平台载体公开下列信息,并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世贸广场B座提供查阅政府信息服务,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其中,贵州省商务厅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1.商务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解读信息;

2.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各市州工作动态;本机关发布的政务公告、公示等。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贵州商务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1)88555468

传真号码:(0851)88665170

通讯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座2104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550001

2.申请方式

向贵州省商务厅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贵州省商务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贵州省商务厅网站下载。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贵州省商务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由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商务厅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贵州省商务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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