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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0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8-07-31 16:06 字体:[]

 


省商务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60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报废车辆回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于2001年6月开始实施)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报废回收企业的资质和报废回收汽车要求、报废汽车所有人处置报废汽车的方式和违反本办法应负的责任等。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第十四条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期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规范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解体,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公安交管部门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报废汽车在全国统一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关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报废汽车只能作为废旧物资报废,如果作为中职教育的实验器材或者包装作为景区的科技雕塑等,与现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相悖的。

二、近年来机动车报废工作发展情况

2016年9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今年新修订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到国务院,即将通过发布。新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体制改革,引导报废车行业走向有序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同时,国务院将成立专门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办法中的一大亮点是允许旧件进行流通,开展绿色汽车消费,规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者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由此放开了五大总成的再制造、再利用。允许报废拆解企业将五大总成销售给具有再制造、再利用资格的企业,由他们进行再制造之后再销售,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由以前五大总成的破坏性拆解,转变为拆解、清洗、检测。可直接销售的,检验后销售,可再制造的零部件,通过加工、装配、整机测试、包装、贴码,然后销售。据悉,建立产业标准体系、回用件分级分类标准化工作导则、管理导则以及涉及具体零部件(如发动机、变速器、转向机、发电机等)的标准,商务部门正在制定中,新办法出台后,报废回收市场会立即呈现爆发式增长。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新办法的出台必然带来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省商务厅和公安厅将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规范,共同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工作,并充分挖掘报废汽车的教育价值、科普及旅游价值、生态环保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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