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0853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10-12-31 09:5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酒类生产者设立销售许可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地方法规:《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限制。由相对人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
五、申请材料
1、《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可从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www.gzcom.gov.cn子网站:酒类流通管理处“办事指南”栏下载。);
2、生产企业提供《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白酒生产作坊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体;
7、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商务厅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商务厅
八、行政许可程序
市、州、地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终审。
九、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市州地商务局初审完备的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为4年。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许可年批准文件,可以销售酒类。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