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0978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12-02-10 16:3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有效监管我省二手车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行为和加强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的通知》(黔商发[2011]87号)精神,定于2012年2-3月对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省商务厅(含原经贸委)核准(备案),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核查时间
2012年2月10日~3月31日。
各市(州)商务局初审时间:2月10日~2月28日;
省商务厅审核时间:3月1日~3月31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通知本地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参加年检,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厅(含初审情况报告),逾期不申报核查材料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省商务厅2012年度内不再受理。
三、核查内容:
㈠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联系电话等变更情况;营业场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否与合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符合当地网点规划、场地面积符合要求、能为进场客户提供场地和办公条件)签署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联系电话等变更情况;2011年度经营情况;鉴定评估师情况(是否存在超过2名兼职评估师,是否具备专职高级评估师等)。
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注册资金、拆解场地、环保标准、法定代表人及其变更、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从业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与变更、年回收拆解能力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有因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处罚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等。
四、核查程序:
1.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在《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贵州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2)和《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2.省商务厅审核:对各市(州、地)商务局初审合格后的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等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五、年检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㈠二手车交易市场:1.企业自查报告;2.《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含租赁合同);6.环保达标证明。
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企业自查报告;2.《贵州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2);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4、重大经营活动记录,鉴定评估档案管理基本情况说明;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6、《营业执照》副本及鉴定评估师资格证复印件。
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企业自查报告(含《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说明);2.《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3);3.由注册会计事务所提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证明(含租赁合同);5.环保达标证明。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年审工作,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务必按时参加年审,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逾期不参加年检、年审的企业将按年审未通过处理;对在年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将取消其经营(备案)资格认定。
附件1:《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年度核查登记表>
附件2:《贵州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
附件3:《贵州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