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094
文 号: 发布时间: 2012-10-31 17:50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关于印发《贵州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31 17:50 字体:[ ]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的要求,我省制定了《贵州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质监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要求,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为做好此项工作,整顿和规范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水平,省商务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遏制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通过打击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改善我省报废汽车回收率低的问题,同时通过专项整治,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并适度引入竞争,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部门要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凡是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
 凡是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查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凡是发现有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的,一律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
 凡是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凡是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达到法定情节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查处力度:
 凡是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而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依法查处其非法行为。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凡是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凡是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
 凡是发现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依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
 凡是车辆生产企业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以及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的,一律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凡是发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一律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2.凡是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严厉打击拼装车上路行为:
 凡是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凡是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
  1.企业自查阶段。(2012年10月)各有关企业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
  2.市、州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整治阶段。(2012年11月) 各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市(州)专项检查和整治报告由商务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3.省级部门抽查阶段。(2012年12月)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针对各地上报的专项整治的情况,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抽查,结合各地专项整治和实地抽查的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2月)。各地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省商务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0月起,每月1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商务厅,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2012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贵州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张翔浩
 联系电话:0851-8555693     8555697(传真)
 联 系 人: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 张培书
 联系电话:6823291
 联 系 人: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李  志
                       治安总队   唐自力
 联系电话:5937789(交警总队) 5904531(治安总队)
 联 系 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  任瑜 
 联系电话:5957343
 联 系 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竞争执法局 方璇 彭云峰
 联系电话:5872272
 联 系 人: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贺云
 联系电话:650673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