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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124493
文 号: 发布时间: 2016-04-20 16:47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关于做好2016年“示范性农贸市场和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20 16:47 字体:[ ]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商务厅2016年度省级流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安排,2016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万元,支持新建或改造一批示范性农贸市场和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等“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建设。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按照《贵州省2016年“百千市场工程”实施方案》(黔商发〔2016〕 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各地规划建设的“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基础上,利用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示范性农贸市场和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项目,带动和引导各地加快“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市县、乡镇、社区、园区的商品市场体系,促进全省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支持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建设改造20个示范性农贸市场,完善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基础设施,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鼓励建设公益性农贸市场,发挥其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和保障市场稳定中的示范作用。
   (二)支持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建设改造50个生鲜直销便利店,支持企业进行店面改造、购置货柜货架、信息化建设等设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三、支持标准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鼓励社会各方资金投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每个示范性农贸市场补助20万元,每个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补助2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四、建设标准
    示范性农贸市场应选择结构与布局合理、建设与管理规范、市场进行培育,市场应符合政府有关发展规划和《“百千市场工程”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社区生鲜平价直销店(点)的选址要坚持远离农贸市场及可能引起冲突的地段,点与点之间要具备合理有效的间隔距离,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原则,建设要求应符合《“百千市场工程”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点)建设管理标准(试行)》。

    五、承办条件
   (一)示范性农贸市场
    1、经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4、房屋租赁费用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租赁期10年以上。
   (二)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点)
    1、本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有相对独立且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或销售区域。
    2、具有一定规模的生鲜存储、分拣、配送中心。总承建数量不得少于8个,不限建设形式。
    3、需提交承诺书,内容包括:(1)每日必须10个以上品种的生鲜农产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当日该品种平均批发价的15%-30%,其余生鲜农产品价格整体比周边2公里范围内农贸市场销售价格低15%-30%。(2)当遇自然灾害、重大节日等各种原因引发市场菜价发生异常波动时,社区生鲜平价直销店(点)必须履行稳价惠民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向市民低价投放指定品种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3)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4)如不遵守以上承诺,无条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收回相应的公共资源和扶持资金。
    六、实施程序
   (一)落实承办企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分配计划和有关要求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共同审核确定承办企业和建设项目,于6月1日前报省商务厅备案,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补助资金先行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3、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手续。
    4、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效果等)。
    5、承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原件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企业)并加盖企业公章。
    6、承办企业上一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以上文件资料须一式5份(A4纸)并装订成册。
   (二)组织实施。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承办企业按照有关建设标准抓紧建设,足额投入资金,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所有项目要求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并验收。未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需向省商务厅作出书面报告。
   (三)组织验收。参照《贵州省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黔财建[2013]161号)要求,项目竣工后,由承办企业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对各地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偏离标准、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企业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竣工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验收依据、项目自评结论;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等。
    3、承办企业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承办企业公章,下同)。
    4、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中长期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5、项目立项文件和质检、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6、项目承建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7、购置设备清单及政府同意采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
    9、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财务凭证以及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项目实景影象彩图(A4彩版)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一式5份(A4纸)装订成册。
  (四)验收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核对资料、咨询提问等方式进行,重点查验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是否通过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建设资金是否通过专项审计等。
  (五)拨付资金。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各承办企业凭市(州)验收组出具的验收结论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配套政策,推动有关市场建设方面的资金向社区(乡镇)商贸服务中心、示范性农贸市场等“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倾斜。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验收、督促、检查、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负总责。要加强服务,指导承办企业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要坚持验收标准,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要按照严格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足额拨付到承办企业。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资金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和督查,要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指导承办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事办好。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和《贵州省商务厅建立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工作实施方案》(黔商发〔2013〕116号)的要求,及时将项目录入《贵州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四)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总结报告。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进度缓慢、管理混乱、把关不严、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验收和总结报告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实施效果好、资金使用效率高、工作进度快的市(州),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下一年度支持力度。
   联系人:张翔浩  电话:0851-88555693 88555697(传真)
   附件:1.贵州省2016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安排表;
         2.“百千市场工程”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建设标准(试
行);
         3.“百千市场工程”示范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     

                                      2016年4月20日

16年省级流通资金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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