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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125539
文 号: 发布时间: 2017-05-11 10:25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1 10:25 字体:[ ]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由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东盟中心和甘肃等省区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二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兰洽会”)将于2017年7月6日至9日在甘肃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按照省政府指示,该会由我厅统一组展参会。请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兰洽会这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扩大合作的平台,努力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的跨越式发展。为做好本届兰洽会的参展组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概况

  兰洽会是中国西部地区主要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之一,自1993年举办以来,成功举办了22届,已发展成为西部地区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大型展会。本届兰洽会以“开放、开发、合作、发展”为宗旨,以“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合作共赢”为主题,贯彻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规划,立足西部优势产业和甘肃区位优势,重点围绕健康产业、新材料新技术、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通过论坛会议和展览洽谈两大板块活动,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内东中西部的双向交流与互利合作。本届兰洽会设置丝绸之路国际合作展区、省区市投资合作展区、新材料新技术展区、大健康产业展区、创业创新展区、进口商品展区等6个展区,同时还将举办丝绸之路合作发展高端论坛等系列活动。

  二、参展费用

  (一)展位费。我省展馆设在甘肃国际会展中心一楼3号展厅的省区市投资合作展区,为了宣传我省整体形象,推介我省优质企业,支持企业参展,我厅将承担展位费用并做整体布展,对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

  (二)人员费用。参展企业自行安排参展期间的住宿和交通等,参展人员吃、住、行等与参展有关的费用由各参展企业自理。

  三、展品类型

  除大会规定的禁止参展展品和限制参展展品外,其他商品均可参展。

  (一)禁止参展展品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进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3.在商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4.无中文标示的境外展品。

  5.公安机关禁止的管制刀具、赌石、字画等。

  (二)限制参展展品

  1.服装类(民族服饰除外);

  2.家具、根雕制品及大型石材;

  3.保健品类;

  4.贵重商品(黄金、珠宝、玉石类制品);

  5.无正规包装产品。

  四、参展要求

  (一)参展单位应是在贵州省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参展企业资格审查由我厅负责,请各参展企业于5月30日前将营业执照和《第二十三届兰洽会参展申请表》报我厅对外贸易处进行资格审查并上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以申报展位。

  (二)请各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需求,积极组织企业参展。

  (三)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大会参展纪律,坚决杜绝擅自转让、倒卖展位,或是与他人共用、平分展位的现象。

  (四)办证事宜,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人:李君

  电话:0851-88555398

  传真:0851-88665061

  邮箱:459346877@qq.com

  附件:第二十三届兰洽会参展申请表

  贵州省商务厅

  2017年5月5日

  附件

  第二十三届兰洽会参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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