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126589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11:1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关于做好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废止和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437号,以下简称437号文件),组织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为抓好此项工作任务,省商务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分工及工作时限进行了明确。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2019年6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下发了《关于做好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9〕19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纳入437号文件部署的清理工作中一并进行。现就有关工作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共同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咨询、工作情况汇总、总结汇报等工作。
二、请各地各部门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一并纳入437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内容中。
三、清理工作分工仍按照50号文件执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统一组织清理,统一报送结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直接报省商务厅。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牵头开展废止或修订工作。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时限等作相应调整:
(一)大部分市(州)和省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已按照文件要求报送了工作联系人,仍有少部分市(州)和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未报送。尚未报送或已报送但有调整的市(州)和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请于2019年7月12日前将联系人信息(按附件1格式)报送省商务厅;
(二)各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初步清理结果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请在7月20日前将初步清理情况(按附件2格式,无需再填报50号文件的附件2-5)报送省商务厅。其中,拟提请省政府废止或修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应一并提交废止或修订方案,明确提出废止意见或修订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工作计划。
(三)请各地各部门于2019年底前完成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表(附件2)、汇总表(附件3)和工作总结(包含废止修订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总体工作情况于11月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请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精神,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推进相关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清理结果,并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和废止修订的相关工作。逾期未报送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系。
省商务厅联系人:孔祥兰、文兴桥
电话:0851-88555428、0851-88555607
传真:0851-88555607
邮箱:279306643@qq.com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超
电话:0851-85286343
省司法厅联系人:胡皓然
电话:0851-86828955
附件:1.工作联系人报名表
2.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2019年7月11日
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印发 |
共印20份
附件1
工作联系人报名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部门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 |
传真号 |
邮箱号 |
附件2
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废止/修订进展 |
修订条款 |
废止/修订理由 |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1 |
|||||
2 |
填表说明:
1.“废止/修订进展”栏应填报进展情况,(1)“拟废止”“拟修订”或“已废止”“已修订”;(2)简要填写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修订条款”栏应填写该文件拟修订的条款,如该文件废止,则无需填写此栏。“修订后条款”栏应填写拟报请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初步修订建议。
3.“废止/修订理由”栏可填写以下内容:(1)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填写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条款序号,如“第XX条”;(2)与其他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的,填写具体理由,内容可参照50号文件附件2。
附件3
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
文件类型 |
梳理总数 |
废止数量 |
修订数量 | ||
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 |
其他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 |
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 |
其他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 | ||
1、地方性法规 |
|||||
2、地方政府规章 |
|||||
3、省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4、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5、合计 |
填表说明:省政府各部门填写1、2、3、5栏,各市(州)填写1、2、4、5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