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126603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11:19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黔商发〔2019〕79号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以及《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黔竞争审查〔2019〕1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6年7月起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 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要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实施,进一步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我厅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全省商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审查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省商务厅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措施文件等,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省商务厅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等。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不得进入发文程序。
(二)审查程序
1.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几个处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处室参与审查;拟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我厅为牵头部门的,由牵头起草处室主要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参与审查;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负责审查。
2. 各处室在起草政策措施过程中首先对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判断,如“是”则进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要严格对照审查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详见附件),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厅领导。如“否”则进入普通程序。
3. 各处室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厅法规处意见。
4. 公平竞争审查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处室应在规范性文件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局)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5.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一式3份,一份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定,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交厅办公室进行归档,一份交厅法规处备查,一份起草处室自存备查。
(三)审查方式
各处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各处室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各处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强调事项
(一)明确审查主体。我厅公平竞争审查采取的是“谁起草、谁审查”的方式,各处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负责本处室起草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未经审查就出台的、或审查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仍然出台的,审查人应承担主体责任。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代公平竞争审查。
(二)充分征求意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必要环节。只有根据意见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采取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才能确保审查效果。
(三)注意保留痕迹。各处室要严格对照“18个不得”,逐条对应、逐条审查,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把审查的全过程如违反了哪一条或哪几条、利益相关人意见、例外情形说明等完整记录下来,保留审查痕迹以明确审查责任。
四、工作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国家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在严格增量审查基础上,同步组织开展存量清理工作,加大力度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要及时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举报,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将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将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2019年9月23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政策措施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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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发文字号 |
拟稿处室或牵头拟稿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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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自我审查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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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 ||||||
竞争影响评估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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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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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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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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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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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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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 出、服务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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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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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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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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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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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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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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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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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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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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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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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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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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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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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审查人: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会签处室(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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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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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2019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