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138599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16:20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州)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商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商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 |||||||
贵州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 | |||||||
序 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
1 |
对特许人非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不到1年;或只有1个营业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无直营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2 |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违反备案相关规定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备案后,在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限期备案仍不备案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4 |
对未按规定告知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要支付费用的,以及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合同订立情况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 |
所得费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得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所得费用超过10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
逾期1个月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2个月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5 |
对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处罚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主动改正,减少或弥补被特许人损失等情节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告 | ||||||
6 |
对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备案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多次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仍未备案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7 |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九条 |
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报告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仍逾期报告的,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责令改正后仍不报告,故意隐瞒事实,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告 | ||||||
8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不明码标价销售)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如实告知制度)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供应商违规限制销售、强制消费)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供应商违规限制、不提供零配件供应)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落实提供连续售后服务)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供应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权利对等行为)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供应商务政策违反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汽车供应商违反汽车区域销售合同)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违反汽车销售相关经营制度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供应商违反相关制度明示要求)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违反汽车销售相关经营制度的处罚(汽车经销商违反核实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违反汽车销售相关经营制度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落实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对违反汽车销售相关经营制度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参加商务部备案、不参加信息报送制度) |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对违反汽车销售相关经营制度的处罚(汽车经销商、供应商不按要求落实汽车销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违法所得,且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处罚 |
|
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少于5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且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 |
经营者违法所得少于5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者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4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
责令改正 |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且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25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
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有两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有三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的罚款 | ||||||
26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5.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6.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7.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有两项未按规定执行)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有三项未按规定执行)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有四项未按规定执行)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2.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1.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2.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两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处15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2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500以下的罚款 | |||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有两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有三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有四项未按规定执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未建立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29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且拒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0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未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或应急知识培训。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或应急知识培训,且拒不改正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1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境外发生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境外发生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且拒不改正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2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或串通投标或进行商业贿赂。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或串通投标或进行商业贿赂,且拒不改正。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3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拒不改正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4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且拒不改正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5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且拒不改正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36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且拒不改正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且拒不改正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且拒不改正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40 |
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 |||
41 |
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2 |
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 |
未按照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通知后未按照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通知后未按照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存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和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按规定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和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八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和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五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对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对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一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对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二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对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三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对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十八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对经营者违规收购和经营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禁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十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对经营者违规收购和经营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禁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十四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违法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拒不改正 |
向社会公告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相关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七条 |
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10日内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10日至30日内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查验并留存购卡人信息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存购卡人信息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
保存持卡人信息3—5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保存持卡人信息3年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的,逾期不改正,导致不良影响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购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效期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退货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退货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终止兑付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后5日内改正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后10日内改正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后11日后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管理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及协议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填报相关规定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2-3次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 |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违法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 ||||||
违法情节较重,且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 ||||||
72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违法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 ||||||
违法情节较重,且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可向社会公告 | ||||||
73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
违法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向社会公告 | ||||||
74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投诉监督电话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行为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
78 |
对家政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家庭服务机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对商品现货市场违规经营的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逾期1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2月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未3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行政处罚 |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 |
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
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81 |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或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内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82 |
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没有非法所得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非法所得但涉及金额不大或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额1倍罚款,罚款金额不高于2万元 | ||||||
有非法所得但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非法所得额1倍罚款,罚款金额不高于3万元 | ||||||
83 |
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规或涉及金额不大或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内违规或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规或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给予警告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 ||||||
85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未取得资质进行回收拆解活动行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 |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6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7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行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给予警告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 ||||||
88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拆解零部件行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
89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不按规定办理、转交注销登记)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90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不按规定如实登记填报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91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相关的处罚(违反环保法规并被环保部门处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给予警告 | |||
2次以上违反规定,责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 ||||||
92 |
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和之后的过程中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五条 |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
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对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七条 |
虚假招标投标、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
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对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条 |
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 |
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
95 |
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 |
违法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96 |
对机电产品招标人违规逃避国际招标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三条 |
化整为零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0.8%以下的罚款 | |||
不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97 |
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四条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98 |
对机电产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六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99 |
对机电产品中标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八条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00 |
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相关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九条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情节严重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01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一条 |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102 |
对违反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相关规定的处罚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 |
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 |
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103 |
对违反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相关规定的处罚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 |
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 |
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