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948459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16:59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5日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政策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操作流程。
利用外资是我省开放创新、提速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举措。鼓励引进外资研发中心有助于助推我省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主导产业发展壮大。为落实《通知》要求,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起草了《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规范、透明、高效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助推我省科技创新,助推我省利用外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共有12项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出台文件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审核部门、享受政策条件。为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是否具备条件提供了依据。
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开展时间、流程以及规则指引,就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资格复审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变更等情形作出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定审核部门加强信息互通、省商务厅有关管理义务以及文件生效日期等,在制度上与《通知》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