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055470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04-12-27 00:00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 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办理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拟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手续后,到贵州省商务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登录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http://www.gzcom.gov.cn),网上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
(二)用A4纸打印《登记表》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保证”(双面),认真阅读“保证”并签字、盖章;
(三)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所在地(地区、市)商务、贸合局进行统计录入:
1、按(一)、(二)条要求完成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将上述材料送交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贵阳市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七楼I座)办理备案登记。
四、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登记表》。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原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九、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十、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贵州省商务厅
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 6901192、866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