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
附件: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 : 企业 资金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财政部、商务部 |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 年8月15日印发 |
共印50份
附件
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 [2010]87 号),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的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 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进行支持。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贵州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4500 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 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须按规定通过“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资质注册和项目申报。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本实施暂行办法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 、争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采取因素法方式确定当年度省级使用和市(州、地)使用的资金控制数。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且支出金额不低于 1 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 70% 。符合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单位, 在一个计划年度内,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累计 不超过 100 万 元。单个项目审核、批复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支付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每年中央下达我省市场开拓资金总额的 3% ,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或 项目承办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实行省和市(州、地)两级管理。省直企业、中央在黔企业以及全省范围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向省商务厅申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企业以及本地区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直接向市(州、地)商务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直接报账制和事后支持的方式。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本 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向省或市 (州、地) 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 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并打印的《申请单位登记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
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 该项目实施内容和工作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 、实际发生的、加盖有项目单位公章的费用支出合法凭证复印件(原件留存原单位备查);
4 、《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费用支出清单》(可在“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 下载);
5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中资金拨付须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季度后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拨给省商务厅后转拨给项目单位;市(州、地)项目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地)财政部门,由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向 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商务部门应把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情况相应下文通知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拨付的审核和拨付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 2 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 3 月底将总结报告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贸易合作厅《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黔贸合发[2001]3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拨付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04]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项目
(一)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备注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70% |
一个企业一次参展最多支持三个标准展位(27平方米) |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
70% |
(二)申请要求
( 1 )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 2 )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 “ 境外展览会 ” 类项目。
( 3 )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 4 )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 5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 10 家(含 10 家)以上。
二、产品认证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
70% |
35000元 |
其他产品认证 |
70% |
3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 1 )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 “ 产品认证 ” 类项目。
( 2 )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 3 )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 4 )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 5 )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 6 )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三、 专利申请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发明专利 |
70% |
30000元 |
实用新型专利 |
70% |
30000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70% |
3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 1 )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 “ 专利申请 ” 类项目。
( 2 )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 PCT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3 )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 4 )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 5 )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四、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交通费 |
70% |
生活补贴 |
70% |
(二)申请要求
( 1 )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 “ 境外市场考察 ” 类项目。
( 2 )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 3 )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 3 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 6 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 10 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 12 天,支持人数不超过 2 人。
( 4 )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a. 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b. 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五、境外投(议)标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标书购置费 |
70% |
30000元 |
项目设计 |
70% |
30000元 |
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 |
70% |
|
(二)申请要求
(1) 境外投(议)标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 “ 境外投(议)标 ” 类项目。
(2) 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
(3) 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4) 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5) 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6) 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7) 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六、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70% |
30000元 |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
70% |
30000元 |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70% |
30000元 |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
70% |
30000元 |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
70% |
3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 “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 类项目。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 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 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 |
70% |
30000元 |
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 |
70% |
3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 “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 类项目。
(2) 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 2000 份,宣传视频不少于 5 分钟。
(3) 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 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八、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境外宣传广告 |
70% |
50000元 |
境外商标注册 |
70% |
5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 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 企业所做广告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3) 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4) 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 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九、电子商务活动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
70% |
30000元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
70% |
50000元 |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
70% |
5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 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 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 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5)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6) 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7) 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8) 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 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十、 境外并购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收购技术 |
70% |
50000元 |
收购品牌 |
70% |
5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 境外并购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并购”类项目。
(2) 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3) 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十一 、企业培训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限额 |
培训费 |
70% |
5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 、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
2 、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3 、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不包括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 、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