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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55677
文 号: 发布时间: 2012-01-06 12:41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1-06 12:41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我厅决定进一步扩大市州地和国家级开发区(除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  
        一、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从2010年11月1日起,毕节地区商务局从2011年1月1日起,遵义、安顺、六盘水、黔南、黔东南、黔西南、铜仁商务主管部门,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从2011年3月1日起(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10年6月10日起已由商务部明确下放审批权限),在全省各市州地和三个国家开发区范围内,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二、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审批机关审批和管理。
        四、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审批机关审批和管理。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
        六、原由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审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审批机关应征求内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所设店铺应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涉及房地产投资的应符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相关规定。
        八、外资并购商业零售企业(含店铺),审批机关应征求内贸、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如涉及境内外上市,还应征求证监会意见,被并购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注明“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须注册“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十、经营范围涉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氧化铝、钢材、矿产品等重要商品的,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审核。
        十一、审核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项目时,应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需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
        十二、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备案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系指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填写和更新《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相关内容的工作。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应当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项备案或在申请其他变更时一并备案,由审批机关即时更新信息表。
      (四)审批机关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我厅将在统计系统中检查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十三、审批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备案。 
        十四、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外汇流入类(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房地产项目的审查,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单位提交的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成交证明材料。法律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要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返程投资类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
        十五、审批机关要认真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融资租赁、商业等专项规定的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十六、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厅审核、备案,各地商务部门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如审核发现所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我厅有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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