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055688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12-02-28 14:56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8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口岸领导小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现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门户,涉外单位较多,而各单位隶属关系又不统 一,各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因此相互间经常出现一些矛盾,如果各自为政, 势必妨碍工作的开展,甚至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实践证明,从中央到地方 建立各级口岸管理机构是必要的,也是提高口岸综合能力的一种好形式。
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由一名 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直接领导口岸管理工作,使口岸管理工作逐 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 长的对外贸易、科技交流及人员往来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