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056081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15-07-28 09:36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省汽车加气站规划、审批、经营许可、安全监管职能已由省住建主管部门划入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为规范我省汽车加气站市场,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现有成品油销售网络服务功能,节约土地资源,方便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各市(州)汽车加气站规划编制工作
(一)各市(州)汽车加气站规划指标安排。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发改能源[2012]104号)有关汽车加气站市场需求预测及规划要求,我省“十二五”期间规划在全省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和省内主要交通要道建设汽车加气站,全省规划建设303座。按照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有汽车加气站和公共交通汽车用户用气需求预测情况,省厅确定各市(州)“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的汽车加气站指标数,见下表。 (见附件 1 )
目前,汽车加气站的布点主要集中在城区及城区周边,主要用于公交车、出租车等,在全国高速路网没有完善之前,业主投入建设汽车加气站短期内不会有经济效益。考虑到今后与全国高速路网的对接,如业主自愿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建设汽车加气站将不占规划指标,按属地审批的原则,事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省厅在规划的303座基础上增加50座作为调节“十二五”期间新增汽车加气站机动指标,以合理安排新增规划和布点要求。
(二)各市(州)规划编制要求。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要按照省厅分配的指标数迅速编制本地“十二五”期间汽车加气站规划 (含定 点), 在编制本地区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节约土地资源”,优先和重点布局在现有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网络(在营、已批未建、未批的加油站)上,通过改造或规划布局, 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 实现油气合建功能,有效节约土地资源,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同时, 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布局,也应结合燃气管道的建设和走向,便于就近管道取气,有效节约成本。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属地内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国土等部门做好规划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规划、国土等部门汇总编制本区域内的“十二五”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厅批复实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气站,应当根据各市(州)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布局合理、 保障 供气、方便加气的原则。
二、 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一)汽车加气站的术语及管理层级。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加油站是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料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加气站是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液化石油气)、CNG(压缩天然气)或LNG(液化天然气)等 等 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加油加气合建站是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精神, 省厅决定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属地内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审批、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年度检查等管理职能。 各市(州)商务 主 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权责一致,做好管理工作, 按 本文件的要求内拟定属地内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二)汽车加气站审批和程序规定的原则意见。
1.汽车加气站的项目审批的原则 ,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对社会公示、公告。
2.汽车加气站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1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机构编制。
(2) 项目申请单位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b、 汽车加气站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d、 拟建项目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行业准入分析、拟征(占)用地及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附供气承诺文件或供气合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e、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提供相关材料 的(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同时附送以下文件: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3.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组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现场定点。如有必要,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立项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的,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举行听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同意批复立项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抄报省厅;对不同意批复立项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建设的,该文件自动失效。已经批复立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要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改扩建、迁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5.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颁证。汽车加气站项目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凭立项批复文件按照国家规范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有关管理部门评审后,办理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安监、防雷、质检等有关手续后,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建设。汽车加气站建设完成后,经建设、环保、消防、安监、质检、防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监、质检、专家及设计、建设单位参加,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项目申报单位凭《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能投产经营。
6.年度检查。《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一季度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7.《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规定。《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编号。证书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各市(州)编号前两位从01到09,具体见下表。 (见附件 2 )
各市(州)按属地内各县(区、市)通用排序进行证书号第三、四位号码编排。证书号后三位数为流水号。如:贵阳市南明区,第一个证的证书编号应为:0101001;贵阳市云岩区,第一个证的证书编号应为:0102001。
8.监督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变相增减许可事项,不得拖延审批时限。对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该项目的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未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立项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9.《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载明气源种类,如LNG、CNG、LPG或其他气种。
10.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加气站管理规定后,应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形成规范性文件印发。
在贯彻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 28 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