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79425 |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5-12-18 09:54 |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为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进一步加强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规范、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商务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对《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随着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深化,为适应新形势下成品油流通管理的需要,国家出台了新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我省原实施细则及部分管理工作指引已不完全适应现行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旨在细化落实国家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程序与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监管有效、服务优化的管理体系,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总体特点
(一)分类精准管理。明确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实现差异化管理。
(二)强化过程监管。从事前备案许可,到事中经营规范、数据报送、年度检查,再到事后信用管理、法律责任,形成闭环管理链条。
(三)突出安全与规范。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质量环保、散装油实名登记等要求贯穿始终,并针对贵州地理气候特点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
(四)推动数字赋能。明确运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贵州省散装油综合管理平台”等进行备案、数据报送和实名登记,并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监管平台,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五)服务民生需求。强调优先保障每个乡镇至少规划1座零售网点,支持农村加油点升级,合理设置撬装式加油装置,满足农村及特定区域用油需求。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管理职责体系
1.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管理,指导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统筹规划与平台建设。
2.市级商务部门:作为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的许可、变更、延续、歇业、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执法职能已整合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政执法。
(二)优化备案与许可程序
1.批发与仓储备案:企业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省商务厅备案,提交材料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备案信息变化需在30日内变更,证照失效等情形需及时注销。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3年,届满需重新申请。
2.零售经营许可:
申请条件:明确主体资格、安全许可、规划符合性、建设标准合规性等五项基本条件。
申请材料:详细列举了申请表、证照、产权或租赁证明、规划确认文件、安全许可、各专项验收文件等七类材料要求。
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证书管理:实行“一站一证”,有效期5年。延续、变更、补办、注销等情形均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材料要求。特别明确了租赁、特许经营证书的标注和有效期限制。
(三)细化企业经营规范要求
1.全面合规经营:要求企业符合自然资源、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税务等各领域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至少10年的购销存台账和档案。
2.严格散装油管理:强制接入“贵州省散装油综合管理平台”,落实个人和单位购买散装油的实名登记(通过“贵州110”小程序人脸识别或材料上传),并规定必须使用防静电金属容器。
3.强化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针对贵州自然灾害风险的防控措施,定期培训和自查。
4.规范购销与设施管理:
规定油品购进渠道(从合规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
禁止批发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加注油品;
禁止零售企业在网点外违规加注;
在符合条件下,允许在重点工程、大型工矿、大型物流园区等特定区域设置合规的撬装式加油装置(限柴油),但需事前申请并接受多部门监管;
要求证书正本醒目摆放,销售替代燃料需明示,罩棚名称与证书一致,特许经营需显著标识。
(四)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1.名录与规划管理:建立并公布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名录。市级商务部门负责编制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省商务厅进行指导。明确了城区、高速公路、国省县乡道加油站的设置间距要求,并优先保障乡镇网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年。
2.监督检查与年度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措施。市级商务部门需组织年度检查,企业需配合提交相关材料。
3.数据共享与信用监管:企业须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报送购销存数据。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搭健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进行差异化监管。
4.车用替代燃料管理:明确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的质量标准要求,并纳入零售许可管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
1.对备案、许可过程中的隐瞒、欺骗行为设定了警告、不予受理/许可、撤销、罚款(批发仓储最高5万,零售最高10万)以及一定期限内禁止再次申请等罚则。
2.对未按时变更备案、未建台账、未办歇业手续、证书违规使用、数据弄虚作假、违规建设网点、违规购销等十余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万或10万以下)等行政处罚。
3.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四、实施意义与建议
(一)实施意义
《细则》的出台,为贵州省成品油流通行业提供了系统、明确、可操作的管理依据,有助于:
1.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清晰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遏制无序竞争和违规经营。
2.提升安全水平:强化全流程安全、环保和质量管理要求,特别是散装油实名制和风险防控,保障公共安全。
3.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推动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4.保障民生供给:通过规划引导,确保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成品油基本服务覆盖。
(二)建议相关企业与部门:
1.经营企业:应深入学习《细则》,对照要求完善自身证照、制度、台账和管理措施,特别是确保备案/许可信息真实准确,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及散装油销售规定,按时报送数据,配合监督检查。
2.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授权履行职责,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细则》落地见效,推动全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