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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79362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5-12-18 09:34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8 09:34 字体:[ ]

《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25〕31号)已经2025年12月8日省商务厅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商务厅

2025年12月17日

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维护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管理,指导各市(州)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各市(州)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部门)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市级商务部门执法职能已整合划入综合执法部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未整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支持贵州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和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技能培训、行业自律、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

第六条 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制定并公布的全国统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操作指南,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省商务厅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明确补正材料的提交方式和期限。省商务厅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生成企业备案信息确认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企业名单推送至税务、应急、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省商务厅收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经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相关证照失效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或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省商务厅对注销申请进行核实后,完成注销操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企业如需继续经营,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备案流程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市级商务部门应明确申请接收方式,包括线上申请平台的网址及线下申请地址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四)零售网点符合加油站建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质量、计量、税务、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

(五)民用机场航空燃油加油(注)站除符合上述(一)、(二)、(四)规定外,还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详见附表1)和企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零售经营资格的目的、未来经营规划等内容,且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若为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书;高速公路零售网点项目,需提交国家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出具《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其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若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合同需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关键信息。所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须明确零售网点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依法需要取得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民用机场内零售网点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但无需提交本款第(四)项材料。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的纳税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等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级商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许可过程中,应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各市级商务部门在发放证书时,应仔细核对证书登记信息与零售网点实际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建立证书发放登记制度,证书发放登记信息次月5日内推送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商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级商务部门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对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准予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延续审核过程中,企业提供经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油品质量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租赁经营、特许经营企业依法领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市级商务部门在发放此类证书时,应严格核实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贵州省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采用商务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版式。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各市级商务部门部门在填写证书信息时,应确保信息清晰、准确、完整。(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应妥善保管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办。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建立证书回收登记制度,对交回的证书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商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应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权转让完税凭证(涉及变更股权)。

企业申请变更地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不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更名,应提供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更名公告;

(四)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新(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遗失、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补办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

(二)在当地媒体刊登的挂失声明或提交损坏的批准证书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承租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各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贵州省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经营收取款项时使用的账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油品合格证、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台账和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严格执行散装燃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购买散装燃油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零售网点须全面接入并统一规范使用“贵州省散装油综合管理平台”,安装可覆盖零售网点所有加注设施设备的高清视频监控(影像储存时间≥90天)及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装置;

(二)个人购买的。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燃油的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由零售网点督促购买者通过微信扫描散装燃油购买登记二维码进入“贵州110”小程序等方式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购买用途、数量登记后购买;

(三)单位购买的。经办人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函、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通过“贵州110”小程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实名登记后购买;

(四)盛装容器必须为防静电金属材质。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贵州地质、气象特点,临山临水零售网点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如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灾害等),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省商务厅同步推送至税务部门。相关部门可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新建零售网点的按第十、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迁建零售网点的按第十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申请表》(详见附表3)、改(扩)建方案、规划设计图纸、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市级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优先保障每个乡镇至少规划1座零售网点,满足农村地区基本用油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依法增设零售网点。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商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如暴雨、凝冻等)、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停歇业备案到期前30天内到所在市级商务部门办理停歇业延期备案手续。企业申请歇业时,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详见附表4)、歇业原因说明、歇业期间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市级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商务厅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供应商档案,保存供应商资质证明、采购合同等材料。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验证材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对于违反规定的批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本区域具有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可在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场地、大型物流园区、大型矿山生产区域,临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技术标准的正规撬装式加油装置,保障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期间的用油需求(限柴油);在网点空白、用油量较少的乡镇,合理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技术标准的正规撬装式加油装置供应成品油。

设置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前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申请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管理规定,市级商务部门会同应急、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进行核实监管。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字体比标注的企业名称字体小1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录,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应当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

(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

(三)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省商务厅应当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对各市级商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进行指导。规划编制要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设置间距要求,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用油需求。支持农村加油点按照新建加油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升级为加油站,对符合规划、加油站设置条件且正常经营的农村加油点可通过改造升级为加油站。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每个乡镇至少规划1座零售网点,由市级商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出具规划确认文件。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申请表》(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选址位置周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示意图;

(三)土地产权(土地成交确认书、高速公路站点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选址位置的卫星定位数据。

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对不符合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退回并告知申请人。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因不可抗力或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予适当延长。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的城区加油站设置,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设置,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应符合市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且同侧两站车行距离不低于50公里;

(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加油站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同侧两站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6公里,道路交叉(对侧)相邻加油站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第二十九条 省商务厅、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指导企业填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详见附表5),将检查情况报省商务厅。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

(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商务厅、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依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归集,加强部门间产业链上下游数据交互共享和协同应用。省商务厅统筹搭健全省成品油统一监管平台(含各市州系统),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智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同时,智慧监管系统纳入各零售网点资格准入和年审环节,推动零售网点可视化、数字化、便捷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 省商务厅、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市级商务部门部门结合企业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情况,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车用替代燃料具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符合其质量标准。车用替代燃料尚无国家强制标准的,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车用替代燃料应符合车用汽油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车用替代燃料应符合车用柴油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加强对车用替代燃料抽查检验,强化对不合格车用替代燃料溯源倒查。车用替代燃料的零售网点建设设置应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本细则规定纳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省商务厅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其备案回执,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市级商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商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商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者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

(六)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不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的;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

(八)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网点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设施及建构筑物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加油点是指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水上加油趸船。

撬装式加油装置是指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集防火防爆双壁钢制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阻隔防爆地面加油系统。

成品油零售网点新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政策调整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行为;改(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商务部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http://oilsyggs.mofcom.gov.cn)上公示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国家有关石油政策、规定等事宜;

贵州省商务厅在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https://swt.guizhou.gov.cn)公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国家、省的有关石油政策、规定、通知等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商务厅《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2022年5月17日印发的《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附表1-5.docx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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